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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3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素珍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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