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葉昆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號 原 告 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昆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