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葉昆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9號原 告 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昆宜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ZVVA30646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