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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勞動檢查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素珍

原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篤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以資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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