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篤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以資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