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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法官王素珍

原告
宸汯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昆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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