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慶宗、林環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魏武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40號 原 告 林慶宗 輔 佐 人 林環金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訴訟代理人 黃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彰監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肆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9日9時45分許,騎乘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彰化縣田尾鄉民權、平和路口前,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而遭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攔查,員警發現原告全身酒味,乃要求其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經員警多次請其配合吹氣,並告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但原告仍消極不配合,因認原告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彰化縣警察局第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案移被告。嗣原告不服向被告提 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後仍不服而申請裁決,被告遂於110年3月3日以彰監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為73歲老人,己是50多年以上聽障人士,重聽達110分 貝,平常會戴助聽器,但還是無法與人溝通,只能看嘴形及些微聲音猜測,但往往都是鷄同鴨講;原告長年聽障又識字不多,加上務農工作少有機會能學習,對於酒駕行為知道違法,但對拒絕酒測完全不知道嚴重性。 2、本件違規當日原告在田裏工作,雖有喝了一杯酒但未有行車不穩,原告因極重度重聽,完全聽不懂員警講解什麼,也對員警發出聽不懂的訊息,員警未因原告特殊情形調整如何清楚明白告知原告若拒絕酒測之嚴重性(員警己有查覺原告有 戴助聽器),員警不理會原告弱勢條件(聽障),在原告不知 嚴重性之下開了拒絕酒測之罰單。 3、員警雖聲稱有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罰則,但明知原告有聽障,也溝通不良,卻沒有找方法來對談(可用文字來輔助),而便宜行事,直接開單;參以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顯然員警未盡告知義務,是本件裁罰與法不合,顯有違誤。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本案適用之法律依據為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 第2項前段、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等規定。 2、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 、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是以,於酒精濃度測試時,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從而,只要汽車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或消極推諉、拒不配合測試檢定之相關步驟,均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3、查原告於110年1月29日9時45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彰 化縣田尾鄉民權、平和路口前,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遭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攔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有明顯酒味,遂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惟原告消極不配合接受檢測,員警依據違規事實舉發「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本案既有舉發員警填製舉發通知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採證錄影光碟各1份在卷可佐 ,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4、原告雖主張「因極重度重聽完全聽不懂劉姓員警講解什麼,也對員警發出聽不懂得的訊息,員警未因原告特殊情形調整如何清楚明白告知原告若拒絕酒測之嚴重性(員警已有察覺 原告有戴助聽器),劉姓員警不理會原告弱勢條件(聽障)」 ,惟觀諸採證錄影光碟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前開函文,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因未戴安全帽遭員警攔查,攔查過程中因原告全身酒味,即向原告要求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施測過程中原告全程配戴助聽器,並未向員警表達自己聽不清楚,且在員警告知原告如果拒絕酒測罰鍰為18萬元時,原告有口頭回答「好」,員警遂依規定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檔案 名稱:00000000-000000 影片時間01:15-01:40),並於同日10時32分許製單舉發,有連續錄音錄影影像可稽,原告主張 事由核與事實不符,洵無足採。是被告對於原告所作之裁決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舉發機關110年2月19日北警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實施酒測過程錄影檔1份 、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堪以認定。是本件依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以觀,兩造之爭點為:員警是否以適當方法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 如未以適當方式履行告知義務,是否仍得加以處罰?原處分 是否有違誤? 六、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法規之說明: 1、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 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9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同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 試之檢定。」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 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 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如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或第5項製單舉發。三、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4、從而,由上開規定及解釋理由書意旨可知,員警對於拒絕酒測之行為人需先行勸導,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了解並認知相關處罰規定後,如其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則對其依法裁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即無過當;反之,如未能使受檢人了解並認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縱其拒絕接受酒測,亦不得加以處罰。 (二)本件員警並未以適當方法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 1、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違規當日,員警對原告進行酒測程序時,以密錄器所錄得之影音檔案,勘驗結果略以:⑴共 有6個檔案,均係連續錄影錄音無中斷。⑵過程中員警先請原 告對酒測棒吹氣,原告雖未吹氣,但酒測棒已顯示「有喝酒」之燈號及聲音;員警復交付一瓶礦泉水供原告飲用漱口,再請原告對酒測器吹氣,員警並拉下口罩向原告示範如何吹氣,但原告僅含住酒測器,始終未對酒測器吹氣。⑶員警見原告未對酒測器吹氣,旋出言告知原告消極不配合即屬拒絕酒測,並3次告知拒絕酒測需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扣車 及道安講習等法律效果,且於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一再請原告配合吹氣,但原告仍僅含住酒測器,而始終未吹氣。⑷員警開立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拒絕酒測」 之舉發通知單,並要求原告於其上簽名,有本院勘驗筆錄( 詳細勘驗筆錄如附件)暨影像畫面截圖可憑(見本院卷第117至130、145至167頁)。是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認員警確有 依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規定,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勸導原告配合進行酒測,原告仍未配合後,方製單舉發。 2、惟原告以前情主張其為重度聽障人士,完全不能了解員警上開所告知之內容,員警顯未依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 ,以適當方式盡其告知義務等情,並提出原告經鑑定為重度聽障之身心障礙證明、台灣維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膜公 司)於109年8月20日為原告進行聽力評估之檢查表及「聽損 與您的日常生活」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且查: ⑴依附件勘驗筆錄可知,原告於員警對其進行酒測程序之過程中,大都為沉默、無回應,縱有些許回應,也大都語意不清,或未能為適切之回應。是原告主張其於本件進行酒測程序時,無法理解員警告知之內容乙情,並非無稽。 ⑵又原告之輔佐人主張原告於本件行為時係配戴向維膜公司所購買之助聽器(見本院卷第173頁),且經本院向維膜公司函 詢原告是否有至貴公司配戴助聽器?配戴後之聽力狀況為何?等情,維膜公司亦函覆稱:原告確有於109年8月20日向該公 司購買兩耳之助聽器,並說明原告裸耳聽覺屬極重度聽力損失,原告之骨導聽覺無反應,無法以正常聲音語意傳達大腦放電訊息,意即無法以正常語言速度及聲音與之溝通;且原告經配戴助聽器後,進行聲場測試改善亦普通,如要與原告溝通,需以正常聲音、語調說話速度要非常慢,聲音過大時,因助聽器會保護耳朵避免二次傷害,故會將聲音壓縮,原告反而會聽不清楚等語,有維膜公司回函暨檢附之出貨單、刷卡單、統一發票、原告聽力評估檢查表及評估說明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5至197頁)。是原告雖於本件進行酒測程序時,有配戴助聽器,然依維膜公司上開回覆可知,仍無法以正常語調速度與原告溝通。 ⑶本院復傳喚為原告配戴助聽器之維膜公司人員吳鎮仲到庭為證,證人吳鎮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略以:原告是配戴極 重度款的數位型助聽器,機器支援的分貝是140分貝,原告 的聽力障礙是極重度,聲音從耳朵進去大腦到聽覺神經的理解力、專注力和反應,每個人的反應不同,大腦裡有一個理解區、反應速度區、專注力三個區塊,依據原告純音聽力圖,原告沒有戴助聽器時,其聽神經沒有反應作用,代表跟原告溝通時,他僅能聽到單音節,但我們講話是複頻,所以原告反應極差,就是以正常聲音跟他講話,他是聽不到的;而原告戴了極重度的助聽器以後,依然很難和外界溝通,因為原告大腦的傳遞訊息跟理解力很慢,雖然可以以正常的聲音,但一定要講的很慢,他才可以理解,讓原告戴助聽器僅是辨別車子來源跟方位,改善原告行的安全和心理因素,預防憂鬱、跌倒風險,但是依所測得之數據,沒有辦法幫助原告與人溝通等語。再經本院當庭撥放上開錄音錄影檔案供證人吳鎮仲觀看後,證人吳鎮仲結證略以:影片中員警講話的速 度很快又大聲,原告應不能理解員警在講什麼,因為助聽器有保護裝置,聲音如果太大聲,助聽器會將聲音壓縮,是為了保護耳膜不要二次傷害,影片中員警講話的速度很快,原告的聽覺反應一秒鐘可能只有一個字,但員警講話速度大約一秒鐘有三到四個字,原告僅能用猜的;且影片中大家都戴著口罩,和原告溝通除速度和聲音外,還要讓他讀嘴唇,這些搭在一起他才能聽懂語意;原告當時可能聽的懂頭尾的字,但中間會跳過,他根本聽不懂對方在講什麼,他會會錯意,他僅是在猜警察說的某些字詞,有些是猜對的,有些是猜錯,所以反應是呆滯的,他僅能聽到部分單音,但無法理解警察語意,因為警察講話速度太快,音量也過大,助聽器反而會將聲音壓小聲,所以原告並沒辦法理解員警的意思跟告知的法律效果,且若原告長期沒有做改善,其聽覺神經會萎縮,會影響辨別的聽覺神經,使很多訊息沒有辦法傳達到大腦,拖越久越嚴重等語(見本院卷第224至228頁)。故依證人吳鎮仲上開證述可知,原告因長期聽損,已嚴重影響其大腦傳遞訊息及理解能力,是縱配戴助聽器,依然難與人溝通,且員警對原告進行酒測程序時,因說話速度過快、音量也過大反而使助聽器將聲音壓小,復因員警配戴口罩,使原告無法配合讀嘴唇,致使原告無法理解員警所說之語意。 ⑷從而,原告確為重度聽障人士,且依原告於本件進行酒測程序時之表現,參以維膜公司之回函,暨證人吳鎮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之證述,堪認原告主張其完全無法了解員警所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乙情,應可採信。 3、至被告雖以原告於進行酒測程序中全程配戴助聽器,且未曾向員警表達聽不清楚,甚於員警告知如拒絕酒測罰鍰為18萬元時,口頭回答「好」等情,而認原告主張不足採。惟原告縱有配戴助聽器,仍無法完全理解員警所告知之內容,已如前述,雖原告未曾向員警表達聽不懂之意,甚有所回應,然此可能係因長期聽障,導致其因退縮而未能及時表達聽不懂,或因誤解語意而答非所問,尚無從據以認定原告確可理解員警所告知之內容。況依員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之證述:伊 有見原告戴助聽器,但伊無法判斷原告是聽不到,還是故意裝傻,伊認為原告有戴助聽器,應該就是聽得到,且原告有適當駕照等語(見本院卷第133至135頁),足見員警僅係因見原告有配戴助聽器,即誤認原告應可聽到並理解其等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是員警顯係因誤認助聽器對原告之效用,而未進一步取採適當方式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故原告主張員警未依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善盡 其告知義務乙情,亦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員警既未依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善盡其 告知義務,使原告於了解並認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決意拒絕接受酒測,依該解釋意旨,即不得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加以處罰。從而,被告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員警未以適當方式履行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之義務,而有所違誤。故原告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為584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而上開 訴訟費用300元及證人日旅費均已由原告預先繳納及墊支,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此,原告應賠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為884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旻珊附件:勘驗筆錄: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分10秒宣讀拒測罰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個檔案為連續錄影,錄影時間自螢幕時間2021/01/29( 下同)10:26:14起至10:43:54止,勘驗內容如下: 編號 螢幕時間 勘驗內容(舉動/對話) 1 10:26:14 錄影畫面是由警員配戴之密錄器拍攝,畫面一開始,林慶宗與警員們站在路旁,警員拿著酒測棒靠近林慶宗的嘴邊,酒測棒發出「請吹氣」的女聲。 【林慶宗(下稱林)與警員們(下稱警)之對話如下】 警:他說話就有了啦。 警:你這個。 警:說一下話啦。 (警員收回酒測棒,機器發出「謝謝您的配合」的女聲) 警:哈一下氣。 警:他真的,東西靠近,他就故意不說話,不吹氣。 (林慶宗表情木訥) 警:你有要說話嗎? 2 10:26:30 警員再度將酒測棒靠近林慶宗的嘴邊,機器發出「請吹氣」的女聲。 警:吹一下氣。 警:吹一口氣啦。 (林慶宗無反應) 警:等一下酒測器也拿出來好了。 (警員將酒測棒交給另名警員) 3 10:26:45 一名警員拉下口罩,對著林慶宗說「你像我一樣」,並示範「哈氣」的動作。 於10:26:46,警員拿著酒測棒靠近林慶宗的嘴邊,酒測棒發出「請吹氣」的女聲,林慶宗無反應。 於10:26:50,酒測棒發出「對不起,您喝酒了」的女聲。 警:有了齁,有錄到了。 警:你都沒吹氣,燈就亮了,你有看到嗎,你都沒吹氣,都有酒精了,我在這邊都有聞到了。(講話的員警有戴口罩) 林:(沉默,無反應) 警:他都沒吹氣。 警:他都沒吹氣就算了。 警:但是靠著就亮了耶。 警:有酒精反應,就是要幫我們測試一下。 4 10:27:08 某警員打開酒測器的機器,背景發出「嗶」的聲音。 警:這個比較準,這個對你比較好。 林:(沉默,無反應) (10:27:20) 警:你不要故意不吹,車要扣起來喔,要十八萬喔,你看你要吹 嗎?你自己想一下。 林:(沉默,無反應) 5 10:27:25 警方告知四項權利。 警:來告知你拒測的權利喔,18萬啦,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警:要上課,要扣車。 林:(轉頭看配戴密錄器的警員,無說話) 警:駕照會不見喔。 警:駕照要吊銷喔。 警:這個是最重的喔。 (10:27:37) 林:沒必要啦(說話聽不清楚)。 警:三個月是不能再考的喔。 林:沒必要啦(說話聽不清楚)。 6 10:27:42 警員拿著手上的水瓶,準備讓林慶宗喝水。 警:你有要喝水嗎? 警:你如果要吹就。 警:你要不要喝水? (警員把水瓶拿到林慶宗前面) 林:這個? 警:嘿。 7 10:27:46 警員打開水瓶的瓶蓋。 警:要漱口嗎?讓你漱口好嗎?這樣再多一點。 8 10:27:52 警員將水瓶遞給林慶宗,林慶宗靠近瓶口聞了聞。 警:這個是水啦。 警:水啦。 (警員發出笑聲) 警:給你漱口。 林:不餓。 警:要喝嗎? 警:你自己決定。 (10:27:59) 林:我等一下再。 警:你有帶喔? 林:有啊。 警:喔,你有帶喔,所以不用嗎,你沒有要漱口喔? 林:(沉默,沒回答) 警:要漱口嗎? (警員拿著水瓶在靠近林慶宗) 警:給你喝啦? 警:你不要? 警:這剛才開的。 (林慶宗接過水瓶拿在手上,看著水瓶) 警:沒毒啦。 警:我們提供的,可以用。 警:新的新的。 (林慶宗拿著水瓶) 林:要給我的? 警:可以漱口。 警:等一下吹的時候比較準啦。 9 10:28:21 林慶宗低頭靠近水瓶口,再度聞味道。 警:給你喝。 警:那個是水啦,不是酒啦。 警:那個水啦,不是酒啦,那是給你喝的。 10 10:28:26至10:28:28 林慶宗喝了一口水。 警:好喔,很好,透心涼喔。 警:好了。 11 10:28:38 警方準備讓林慶宗實施酒精測試。 警:這個你要讓你吹一下。 林:(聽不清楚)。 12 10:28:43至 10:28:46 林慶宗喝第二次水。 13 10:28:49至 10:28:52 林慶宗喝第三次水。警員幫忙把林慶宗手上水瓶的蓋子拴上。 警:好,關起來關起來。 警:好,這樣就喝很多了喔。 林:(聽不清楚) 14 10:29:05 警方開始實施酒精測試,警方將裝在塑膠袋內的吹嘴拿給林慶宗看。 警:現在警方對你實施酒精測試,這是全新的吹嘴。 警:你有要打開嗎,還是我幫你開? (林慶宗看著吹嘴,轉頭看另一個警察,沒有說話) 15 10:29:14 【影片「00000000-000000」開始】 警:你幫他開好了。 警:我幫你開。 警:直接幫,我們直接幫他開就好,這個都有錄影。 16 10:29:21 警員打開吹嘴的外面塑膠袋,將吹嘴拿出來,插在酒精測定器上,並將酒測器靠近林慶宗。 警:看看他要不要吹一個,不吹的話就拒測。 警:含著,慢慢吹,含著。 17 10:29:28 警員將酒測器靠近被告嘴邊。 林:(無反應) 警:含住。 警:含著,吹氣。 警:含著,含住,吹氣這樣子。 18 10:29:35 警員再度將酒測器靠近被告嘴邊。 林:(無反應) 警:含著,含著,含住,含住。 林:(無反應) 警:他好像。 警:你有要測嗎? 林:(沒有反應) 19 10:29:41 配戴密錄器的警員員接過酒測器,並拉下口罩示範。 警:你像我一樣,含著吹氣。 20 10:29:46 警員再度將酒測器靠近林慶宗嘴邊,林慶宗開始持續含住吹嘴,但是沒有吹氣。 警:吹氣,吹。 警:他有要吹氣嗎,沒有吧。 警:吹氣啦。 21 10:29:55 配戴密錄器的警員大聲示範吐氣。 警:會吹嗎? 警:他如果消極不配合的話,就是拒測。 (林慶宗持續含著吹嘴,但是沒有吹氣) 警:你如果消極不配合的話,就是拒測了喔。 22 10:30:06 警員拿下含在林慶宗嘴巴的酒測器,直到拿下吹嘴前,林慶宗都沒吹氣。 警:你要吹嗎,你沒吹氣沒有辦法喔。 林:不要啦。 警:現在不可能不要啦,你現在已經走到這步了,就是要測,不測就是18萬。 (10:30:17) 林:老了,老人家了。 警:不要再說這個老人家了啦。 林:老人家。 警:你現在是要測還是不要測,就兩樣。 警:不要測就是18萬,扣車,還要上課,道安講習。 警:道安講習。 林:之前就沒有了。 (林慶宗搖手表示不要) 林:(聽不清楚) 警:駕照會吊扣、吊銷,三個月不能在考領。 警:他用拒測。 警:你有確定嗎? 警:你有要吹嗎,你如果不要吹,我就開拒測了。 警:如果不要吹,我們就開紅單了。 警:車子要扣住了,車子不要給你了喔,你這台車子就不給你了,不給你騎回去了。 警:你單子要繳完才能簽車。 警:要18萬喔? (10:30:51) 林:可以騎回去? 警:不可以騎回去,你不要吹就不要讓你騎回去,看你要不要吹,你要吹才可以騎回去。 警:你快吹一吹,如果沒有超過,我們就讓你走人了。 警:你要吹嗎,你要吹嗎,來,要吹嗎? 23 10:31:05 警員再度將酒測器的吹嘴靠近林慶宗的嘴巴,林慶宗沒有反應。 警:不要齁?要還是不要? 警:你自己決定。 警:你要講啦。 警:你現在消極不配合。 警:你如果不要,我車子就牽走了,車子不給你,你要自己走回去。 警:你現在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喔。 警:看你要不要吹,你要吹嗎? 24 10:31:23 警員再度將酒測器的吹嘴靠近林慶宗嘴邊,林慶宗沒有反應。 警:要吹還是不要吹?吹氣,吹進去裡面。 25 10:31:31 警員用手勢表示讓空氣進入吹管。 警:吹氣,吹氣球。 林:(看著遠方,無反應) 警:要不要你示範給他看? 警:不用啦,他吹氣都不吹氣,我都一直吹給他看,他連吹都不吹阿。 警:老伴他都聽得懂啦。 警:東西到,他就停下來。 26 10:31:49 警員再度將吹嘴靠近林慶宗的嘴巴,並貼著,林慶宗好像有含住,但沒有吹氣。 警:你看你有酒精反應,你要吹氣嗎? 警:吹氣,吹氣啦。 警:他連吹都不吹。 警:他裡面根本就沒有吹到。 (旁邊的警員示範吹氣) 27 10:32:05 警員從林慶宗的嘴裡拿下吹嘴。 警:好啦,你如果不吹,我就開拒測了喔,我有跟你講了喔。 28 10:32:11 警員告知三項權利。 警:我三項權利跟你說了喔。 29 10:32:12 畫面顯示騎機車路過的婦人說「這個阿桑,耳朵有重聽,聽不太清楚」。 30 10:32:14 【影片「00000000-000000(0分10秒宣讀拒測罰 則)」開始】 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警:我知道,我知道。 路過的婦人:做事人啦。 林:我就不太會說話啊。 警:好啦,你不要擋在路中間啦, 警:小心一點。 (路過婦人騎著機車,與路邊另一輛汽車會車後離開) 警:好了,要給你拒測喔,等一下給你簽名,要18萬喔,車我們要牽走喔,你要去上課。 警:消極不配合啦,我們剛剛問很多遍,你都不講話。 警:我問你第三次,你有要吹氣嗎? (警員比出三的手勢) 林:(沒有反應) 警:我們現在說第三遍了喔,要扣車,罰單18萬,你車子不能拿回去喔,車子我們牽走喔。 林:(無反應) 警:你如果吹氣,車子就可以牽走,如果過,你車子就可以牽走,聽懂了嗎? 林:(無反應) (10:32:54) 警:你聽得懂,這個差別在哪裡嗎? 林:(嘴巴疑似有說話但沒有出聲音) 31 10:32:59 警員再度將吹嘴靠近林慶宗。 警:來,第三次問你了喔,要吹氣嗎? 林:(無反應) 警:要吹氣進去 32 10:33:04 警員用手指對著酒測器做出空氣要進去的動作。 警:這個全程都有錄音錄影。 33 10:33:06 林慶宗再度含住吹嘴,但是應該是含住的動作,並沒有吹氣。 警:你沒有吹氣啊,這裡面就沒有吹氣。 警:吹氣,吹氣,吹氣,吹吹吹。 警:沒有吹啊。 警:你沒有吹啊,你只是裝著而已。 警:就不是含住啊。 警:不是含著,是吹去進去。 34 10:33:19 警員再度用手指示範要讓空氣進入的動作,林慶宗仍然含住吹嘴,沒有吹氣。 警:吹氣,你要吹氣進去。 35 10:33:24 警員拿下酒測器並看著酒測器螢幕。 警:他拒測啦。 36 10:33:27 配戴密錄器的警員告知四項權利。 警:好啦,我跟你說,有四項喔,你等一下要開紅單,是18萬喔,最高的喔。 警:18萬喔。 警:是18萬喔。 警:最高罰18萬。 (10:33:35) 林:(點頭) 警:好喔? 林:(嘴巴有不要的的嘴型及搖頭,但是沒有發出聲音) 警:不要測喔? 林:老了啦。 警:車子我們要扣喔,車子你不可以騎回去。 警:你要去上課,你知道嗎? 警:你要去監理站上課,道安講習。 林:(聽不清楚) 警:車子我們扣住了。 林:(搖頭喃喃自語,聽不清楚) 警:我們有跟你說了喔,我們有跟你明確告知了喔。 林:(搖頭喃喃自語,聽不清楚) 37 10:33:52 警員將酒測器關機。 警:沒關係,我們都全程錄音錄影,就直接。 警:車子誰要把他牽回去。 警:不要騎,直接叫「南華」的直接來牽。 警:那我打電話叫「南華」。 38 10:34:05 之後為警員間的對話,均省略,林慶宗開始喝水。 39 10:34:50 警員將酒測器的測試結果紙張撕下來。 40 10:34:53 另名警員將酒測器的吹嘴拿下來給林慶宗,說:這給你,給你留作紀念。 林:我? (林慶宗手拿著白色吹嘴) 警:你接過來啦,你自己拿去丟掉。 警:你拒絕酒測,這裡給你簽名。 警:這裡簽你的名字。 警員將酒測單放在林慶宗的機車的車頭上,讓林慶宗簽名。 41 10:35:14 【影片「00000000-000000」開始】 警:這邊給你簽名。 (林慶宗看著酒測單的內容) 警:這邊啦,你的名字。 警:跟剛剛簽紅單是一樣的。 警:你沒有要吹氣的單子啦。 警:這邊是平和、民權嗎? 警:寫平和、民權路口就好了。 42 10:35:43 另名警員電聯扣車事宜。 43 10:36:15 警員要林慶宗簽名。 警:簽名、簽名、簽名。 警:簽你的名字就好了,單子已經出來了,簽名字就好了。 警:你沒有要酒測,就簽名而已。 警:他可以簽名,因為他剛剛有簽我的紅單。 警:簽名簽名,簽這裡。 警員間討論拒測條款累加的事宜,並討論林慶宗酒氣很濃的狀態,並表示鑰匙會還他,可以讓林慶宗先離開現場 44 10:37:38 警:你裡面有東西嗎? (警員手指著系爭機車的置物箱) 警:你有重要東西先拿走。 (警員打開機車置物箱) 警:你裡面東西先拿走,這機車我們要扣起來。 林:蛤? 警:東西先拿走啦。 45 10:37:47 另名警員看著酒測棒說「他都沒吹就黃標了耶」。 林:(聽不清楚) 警:蛤? 林:(聽不清楚) 警:回去吃飯?沒有啊,你東西先拿起來啦,等一下拖車會來拖你的車,你東西、外套先拿起來。 林:(無反應) 警:他拒測時間是什麼時間? 警:10點32分。 46 10:38:14 【影片「00000000-000000」開始】 警:你東西先拿起來啦。 警員表示要依照拒測單上面的時間來填寫酒駕拒測的時間。 警:你有要拿嗎? 警:你自己的重要東西? 警員間討論開單的填寫資料。 林慶宗站在自己的機車旁邊,看著機車置物箱內的東西。 47 10:39:43 警:來,林先生,這裡,拒絕酒測的,這邊給你簽名。 警員將舉發單給林慶宗閱覽。 警:你剛剛不要吹的啦,你沒有要吹嘛,沒有要吹就是拒絕酒測,這邊簽名。 警:簽名。 警:這一格,簽你的名字。 警:就是你沒有吹,拒絕酒測啦,剛剛我拿給你吹氣,你不要吹嘛,你不要吹嘛,所以這邊給你簽名。 林:(聽不清楚) 警:蛤? 林:要罰啊? 警:要罰啊? 警:這張要罰。 林:要罰? 警:這張要去繳錢,要去監理站罰錢。 警:這邊簽名。 警:剛剛有跟你說了,18萬,交通道路安全講習,吊扣駕照。 警:剛剛都說完了啦,你有要簽名嗎? 警:這就是最嚴重的啦。 警:你有要簽名嗎? 警:這張紅單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當事人拒絕酒測。 48 10:40:41 畫面有看到林慶宗嘴裡含根香菸。 警:這一格,我等一下紅單給你。 警:這裡簽下你的大名。 49 10:40:49至 10:40:57 畫面有看到林慶宗在簽名,之後警員將筆收回,並將林慶宗家裡的鑰匙交還給林慶宗。 林:哪一支啊? 警:你摩托車沒法騎了,摩托車我們扣走了。 50 10:41:14 【影片「00000000-000000」開始】 警:你貴重的東西先拿走。 警:外套,外套拿起來,這機車沒有要給你了。 警:要扣車。 警員將舉發單給林慶宗。 警員準備在現場等待拖吊機車的業者到來。 51 10 : 42 :02 林:我可以回去? 警:蛤? 林:回去吃飯了嗎? 警:蛤?你可以先走了啊。 林:回去吃飯了呀。 警:我們拖車啦,你可以先走了啦。 警:你人可以先走沒關係。 警員將機車置物箱內的外套、香菸給林慶宗。 警:你可以先去忙了。 警:來,這些東西給你。 林慶宗低頭取物。 警員將酒測棒關閉。 配戴密錄器的警員與其他警員通話,講有試過三次,酒測棒在旁邊就黃標了,是消極不配合,站很遠就聞到酒味了等語。 10:43:54 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