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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麗玲

原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明堃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楊聰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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