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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麗玲

原告
尚裕塑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錦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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