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3號
- 原告
- 尚裕塑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錦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字第23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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