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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6號

農藥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麗玲

原告
優必樂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易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書記官 林儀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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