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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姚銘鴻陳義忠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王良峯
被告
嘉朔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峯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交簡字第183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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