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7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7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文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7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交易字第1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田文吉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田文吉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員警至肇事現場處理時,主動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