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閔蜀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第三二六七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以下逕稱被告)閔蜀芳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合法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同年月十三日向監所長官具狀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一日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