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永慶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永慶與告訴人羅氏玉珊為夫妻,平時相處不睦,被告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許,前往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31號「阿蘭小吃店」,欲叫告訴人回家,然被告到達後,發現告訴人疑似與一群男人在該處賭博,盛怒之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左臉,且拉扯告訴人右手,要將告訴人拉至車上返家,致告訴人之右小臂及臉頰受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