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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黃齡玉

  • 當事人
    江永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永志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永志明知如附表所j 示之視聽著作係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與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視聽著作於網路空間上,將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不特定人得以下載、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103 巷140 號住處,以電腦網路相關設備,藉由其申請之118.170.76.180IP位址連結上網,登入「GOGOBOX 」網站(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seraph1023),接續將如附表所示未經木棉花公司之授權之視聽著作檔案重製、上傳儲存至其以「seraph1023」帳號向該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內,再於伊莉論壇(網址為:http://www01.eyny.com )以「seraph1023」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載,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木棉花公司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GOGOBOX 」網站以帳號「seraph102 3 」申請網路空間使用,且該上網之IP位址用戶住址同其住處,惟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該網路空間內之影片檔案只有極小部分才是伊傳輸的,伊沒有讓他人下載上揭影片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於民國96年4 月4 日下午6 時28分許,以帳號「seraph1 023 」向「GOGOBOX 」網站申請網路空間使用,且被告亦曾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118.170.76.180之IP位址使用,此有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字第9900130 號函提供之GOGOB OX使用者資料、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各1 紙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自承。另查被告於99年12月10日凌晨0 時12分22秒曾透過其申請之上開IP位址,以其申請之上開帳號登入「GOGOBOX 」網站,亦有前揭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字第9900130 號函提供之GOGOB OX使用者資料在卷足憑,足認上開118.170.76.180之IP位址及網路空間確為被告所申請,且被告係由其申辦之11 8.170.76 .180IP位址以「seraph1023」帳號登入「GOGOBOX」網站。 ㈡警方於「GOGOBOX 」網路空間(帳號「seraph1023」)查獲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而該影音檔案之著作權係屬木棉花公司所有,且未經木棉花公司授權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此據告訴代理人吳國賢於警詢指述甚詳,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包括如附表所示各視聽著作之原產地證明、授權書)、「GOGOBOX 」網站網頁畫面列印資料、木棉花公司鑑視報告書、木棉花公司查獲案件侵權市值估價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蒐證光碟1 片附卷可稽,是被告於「GOGOBOX 」網站上以帳號「seraph1023」申請使用之網路空間,存在如附表所示未經授權之影音檔案。再查,於伊莉論壇(網址為:http://www01.eyny.com )內,亦有與上開「GOGOBOX 」網路空間所申設帳號名稱相同,均為「seraph1023」者,提供未經授權影音檔案之連結點,供進入該論譠之他人得經由連結點進入「GOGOBOX 」網站帳號「seraph1023」之網路空間,此有伊莉網站、「GOGOBOX 」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有以上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 ㈢被告雖於偵訊中辯稱:伊沒有在網路上讓人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是別人利用伊網路空間。伊一直都不知道有人放這些檔案在網路上,伊申請完該網路空間後,就一直放著云云(100 年度偵字第4395號偵查卷第7 頁)。惟查被告於同上偵訊過程中亦供稱:在「GOGOBOX 」網站以其所申請帳號「seraph1023」之網路空間所存在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只有極小部分係伊免費供人上傳、下載的,有的不是伊提供的,伊也記不得了等語(同上卷第6 頁),則被告前後所述,己然不一,其上開所辯,顯有可疑。另查被告於99年12月10日凌晨0 時12分22秒尚有經其申辦之118.170.76.180IP位址,以帳號「seraph1023」登入「GOGOBOX 」網站之紀錄,此有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字第9900130 號函提供之GOGOB OX使用者資料、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各1 紙可憑,則被告若果真遭盜用網路空間,當於此時能即時發現而予以刪除該未經授權之影音檔案,亦或通知「GOGOBOX 」網站管理者做適當之處理,惟被告遲至100 年1 月10日警方上網蒐證時仍未移除或通知網站管理者,則被告之網路空間是否確遭盜用,即非無疑,另此亦與被告辯稱未使用該網路空間不符,況被告若果真於申請後一直放著未使用,又何以不向該網站管理者為取消該網路空間之動作,且被告亦未提出該網路空間自申請後均未使用之具體事證供本院參酌,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三、核被告江永志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不詳時間起,以管理網站之方式,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公開傳輸、重製該等視聽著作檔案之行為,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均屬接續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並侵害著作權人木棉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造成告訴人損害,並損及我國保護合法著作權之國際形象,暨考量其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態度不佳,惟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稱良好,並參酌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噯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編號│遊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備註│├──┼─────────────┼──────┼──┤│ 1 │聖劍鍛造師 │木棉花公司 │12集│├──┼─────────────┼──────┼──┤│ 2 │瑪莉亞狂熱 │木棉花公司 │12集│├──┼─────────────┼──────┼──┤│ 3 │守護貓娘緋鞠 │木棉花公司 │12集│├──┼─────────────┼──────┼──┤│ 4 │我的狐仙女友 │木棉花公司 │12集│├──┼─────────────┼──────┼──┤│ 5 │零之使魔第二季─雙月的騎士│木棉花公司 │1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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