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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1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玉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6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440 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玉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玉燕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15號、97年度易字第1496號、97年度斗簡字第556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5 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16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4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5 月23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5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許(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99年1 月14日為警採尿前4 日內之某時點),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181 巷19號4 樓之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玉燕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1 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1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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