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玉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6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440 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玉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玉燕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15號、97年度易字第1496號、97年度斗簡字第556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5 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毒聲字第16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4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5 月23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5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4日上午10時許(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99年1 月14日為警採尿前4 日內之某時點),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181 巷19號4 樓之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玉燕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1 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