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號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乙○○、甲○○、丙○○部分撤銷。」及第六頁第一行「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將原判決關於乙○○、甲○○、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