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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6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政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065號)及就同一案件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80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政昆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政昆於民國100年6月初某日,使用電腦於網際網路認識不詳姓名、年籍之「陳曉彬」成年男子(下稱陳姓男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不詳姓名、年籍之陳姓成年男子),經其詢問蔡政昆是否可提供金融機關帳戶予其使用,而蔡政昆可預見該陳姓男子無故蒐集他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將可能藉收購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以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貪圖不法利益,容認陳姓男子未來將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騙他人財物之犯行,並不違背其本意,遂同意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共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出賣予陳姓男子。隨後,蔡政昆便於同年月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日、5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箋,以「宅急便」快遞之方式,郵寄至臺北市○○區○○路4段245巷32弄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新北市、臺北市)予陳姓男子使用,任由他人藉以遂行犯罪;而該陳姓男子再於同年月7日16時49分,將1萬元匯入蔡政昆不知情之配偶吳佩珊所有之台南白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隨即由蔡政昆領出並已花用殆盡。嗣陳姓男子等成年人所組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後,經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政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珮琪、徐靜怡、伍韻竹、許書瑋、黃瓊慧、陳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吳秀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證人吳佩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四)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五)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印表、宅急便寄送單、台南白河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等件在卷足憑。

三、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陳姓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致遭利用作為詐取財物之匯款帳戶,是被告所為,乃屬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故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4 號(告訴人徐靜怡、陳淑玲、許書瑋、吳秀禎、伍韻竹、黃瓊慧)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本案部分即100年度偵字第8065號(告訴人蔡珮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如附表所示之9 個詐欺取財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另被告所為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僅為私利,即出售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僅提供帳戶己身獲利有限、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  帳  戶  名  稱        │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自稱係香港賽馬協會│徐靜怡│100年6月9日 │2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員工,鼓勵被害人下│      │下午3時43分 │          │
│    │號;戶名:蔡政昆)      │注                │      │            │          │
├──┼────────────┼─────────┼───┼──────┼─────┤
│ 2 │中華郵政公司草湖郵局(帳│自稱係香港賽馬協會│黃瓊慧│100年6月9日 │20,000元  │
│    │號:0000000 -0000000號;│員工,鼓勵被害人下│      │下午4時44分 │          │
│    │戶名:蔡政昆)          │注                ├───┼──────┼─────┤
│    │                        │                  │吳秀禎│100年6月9日 │30,000元  │
│    │                        │                  │      │下午6時18分 │          │
├──┼────────────┼─────────┼───┼──────┼─────┤
│ 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自稱係香港賽馬協會│吳秀禎│100年6月10日│10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員工,鼓勵被害人下│      │下午1時1分  │          │
│    │號;戶名:吳珮珊)      │注                │      │            │          │
│    │                        │                  │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自稱係網路拍賣賣家│蔡佩琪│100年6月12日│29,989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0│,稱被害人匯入款項│      │下午5時41分 │          │
│    │號;戶名:蔡政昆)      │有問題            │      │許          │          │
├──┼────────────┼─────────┼───┼──────┼─────┤
│ 5 │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自稱係網路拍賣賣家│許書瑋│100年6月12日│28,19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0│,稱被害人匯入款項│      │下午6時5分  │          │
│    │號;戶名:蔡政昆)      │有問題            ├───┼──────┼─────┤
│    │                        │                  │陳淑玲│100年6月12日│12,013元  │
│    │                        │                  │      │晚間7時53分 │          │
├──┼────────────┼─────────┼───┼──────┼─────┤
│ 6 │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自稱係網路拍賣賣家│陳淑玲│100年6月12日│20,983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0│,稱被害人匯入款項│      │晚間8時2分  │          │
│    │號;戶名:吳珮珊)      │有問題            ├───┼──────┼─────┤
│    │                        │                  │伍韻竹│100年6月12日│29,990元  │
│    │                        │                  │      │晚間8時8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