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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進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四0四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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