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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王文俊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9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9月14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