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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葛永輝陳彥志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張桂榮
自訴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和
被告
黃施甄

      陳湘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自訴人張桂榮自訴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施甄、陳湘宜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人張桂榮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張桂榮為塵蟎綠色排泄物照片之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 條 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自訴人前於專屬授權期間,於被告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華公司)網頁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發現被告啟華公司刊載該圖片,供不特定第三人得以隨時上網觀覽,且於該網址首頁刊載「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Copyright 2009 KaeHwa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黃施甄為被告啟華公司之高階負責人,其指示被告陳湘宜製作被告啟華公司網頁,明知自己並無上開塵蟎圖片之著作權,且未經過權利人同意,仍擅自加以使用而重製刊載於網站上供人觀覽,又稱係自己版權所有,顯有故意重製及故意公開傳輸罪,被告等人顯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因而提起本件自訴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前章第2 節、第3 節關於公訴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9日提起自訴,稱被告啟華公司、黃施甄、陳湘宜等人未經著作權人昇陽貿易公司同意,任意下載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著作權而張貼網站上之塵蟎圖片,並將該圖片擅自重製於啟華公司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 之網頁上,並公開傳輸系爭圖片,且於該網址首頁刊載「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Copyright 2009 Kae Hwa Industrial Co ., Ltd」等語,被告等人顯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法人並有同法第101 條之罰金刑等語,且上開案件業於99年11月29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99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之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之刑事自訴狀查核無訛。本院認被告啟華公司、黃施甄、陳湘宜同時於啟華公司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 之網頁上重製並公開傳輸本件自訴人張桂榮擁有著作權之塵蟎綠色排泄物照片、及本院99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之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塵蟎圖片(惟昇陽貿易有限公司亦為本件之自訴人之一),係一行為侵害數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應係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且上開被告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施甄、陳湘宜於啟華公司http://www.e-sleepy.com/dk01.html 之網頁上侵害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之著作權部分,業已經自訴人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提起自訴,現由本院99年度自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係屬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第2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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