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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姚銘鴻陳義忠蘇雅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正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正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文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廖文正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另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羈押原因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於100年10月18 日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自100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廖文正應自100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蘇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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