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正
- 選任辯護人
- 許名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正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文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廖文正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另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之羈押原因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於100年10月18 日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自100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廖文正應自100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