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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進清郭玄義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淑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淑玲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邱淑玲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2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由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邱淑玲後,認被告邱淑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潛在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處分自100年6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0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上開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邱淑玲後,被告邱淑玲及其辯護人於訊問時,雖均表示能否具保一節,然本院審及被告邱淑玲所犯之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等罪,已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於100年10月11日宣判,判決被告邱淑玲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是日後其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將面臨多年之刑罰制裁,有逃亡之虞,不適宜具保,以免發生逃亡情事,徒然耗費司法資源,置令審判或執行難以進行,乃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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