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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矚易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游秀雯江彥儀王素珍
  •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 原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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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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