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閻宥榕 兼法定代理人 賴雲秋 被 告 黃新巖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被告黃新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