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葉明松汪曉君黃玉齡

原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告
金和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梓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0 年度交易字第1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