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金和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梓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0 年度交易字第1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