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姚銘鴻、吳永梁、蘇雅慧
- 法定代理人施仁傑
- 原告施明志
- 被告林佩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施明志 施佩華 被 告 林佩民 新傑燈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施仁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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