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上訴人
- 陳致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交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1年1月9日屆滿(1月8日係星期日,應以次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而被告於101年1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