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清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李清勇係源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興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鞋類製造生產事業,與同為經營鞋類外銷事業之吳崑龍有生意上之往來,因而知悉吳崑龍甚有資力。其於民國95年年初,因公司經營不善需款孔急,知悉吳崑龍有意擁有鞋類生產工廠,竟基於意圖為源興公司不法所有之單一詐欺取財犯罪決意,向吳崑龍佯稱:其經營鞋類生意已萌生倦意,有意轉換跑道,擬將所擁有之源興公司及該公司設於越南之鞋廠經營權轉讓,但因公司急需支付購買原料之貨款及清償在越南當地之欠款,若吳崑龍願意借給資金,其願意將源興公司及設在越南之工廠經營權轉讓予吳崑龍,而吳崑龍如不願意提供資金,公司倒閉就無法轉讓經營權云云,並先後交付源興公司在越南承租之出口鞋廠廠房設備契約書(即「合同」,下以「合同」稱之)及該越南鞋廠之工作會議紀錄予吳崑龍,以取信於吳崑龍,復陪同吳崑龍參觀源興公司之越南鞋廠營運情形,使吳崑龍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接續依李清勇之指示,陸續以伊、伊配偶張春花、伊兒子吳星輝或伊經營之永陞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陞公司)等之名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給李清勇、源興公司或李清勇指定之往來廠商,致吳崑龍共計受騙新臺幣73,186,411元。李清勇於95年4、5月間,復承上開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及詐術手段,使吳崑龍陷於錯誤,於95年5月2日同意擔任源興公司暨其境外公司即GOLDEN P-OINT WORLDWIDE CO.,LTD.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豐銀行》)最高限額美元80萬元之信用狀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源興公司暨GOLDEN POINT WORLDWIDE CO., LTD.乃因而順利獲得接續向兆豐銀行共貸得66萬8千5百美元之不法利益,惟李清勇於出貨後,卻未將信用狀之出口文件交予兆豐銀行押匯以還款,致使吳崑龍受有遭兆豐銀行求償之損害。嗣李清勇於96年3月出境前往越南滯留不歸,復未 讓與源興公司暨其越南鞋廠之經營權,至此吳崑龍始知受騙。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被告李清勇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故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承認有向證人即告訴人吳崑龍借用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請吳崑龍擔任源興公司暨其境外公司GOLDEN POINT WORLDWIDE CO.,LTD.向兆豐銀行,以信用狀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以及將源興公司越南鞋廠之「合同」、工作會議紀錄等交付吳崑龍等情,惟否認有本案犯行,辯稱:其並未以轉讓公司經營權為由,向吳崑龍借錢及請吳崑龍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其於95年間,拿「合同」給吳崑龍是要向伊報告簽約之內容、員工薪資需花多少及源興公司要履行之部分,另其拿工作會議紀錄給吳崑龍,是要向吳崑龍報告源興公司如何還款給越南人,其並未詐騙吳崑龍云云。惟查,上開事實,已據證人吳崑龍於調查站接受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述甚詳(見調查站卷第1至4頁、96年度偵字第6354號卷第29、30頁),並於本院審理接受詰問時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4頁至120頁);且被告經營之源興公司經營不善需款孔急,而向兆豐銀行辦理信用狀之美元貸款,及積欠多數往來廠商之貨款等情,亦據證人即兆豐銀行員林分行經理黃棟樑(見調查站卷第75、76頁)、證人即源興公司之往來廠商蕭敏卿(見調查站卷第27至30頁)、梁友盛(見調查站卷第31至33頁)、吳侑霖(見調查站卷第48至50頁)、蕭鴻智(見調查站卷第52至54頁)、黃山元(見調查站卷第56至58頁)、梁逢仁(見調查站卷第60、61頁)等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指證歷歷;復有「合同」(見同上偵卷第36至40頁)、工作會議紀錄(見同上偵卷第41、42頁)、兆豐銀行員林分行100 年4月22日 (100)兆銀員授字第018號函檢送之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支用書、信用狀押匯還款簡表、外銷貸款控制簡表、綜合授信契約書及連帶保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74至 104頁)在卷可參;又證人吳崑龍因聽信被告,而接續以伊 名義、伊配偶張春花、伊兒子吳星輝或以伊經營之永陞公司等之名義匯款給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源興公司或被告指定之往來廠商,合計共匯出73,186,411元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存款憑條及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等在卷可憑(相應之證據出處,參見附表「證據」欄)。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衡諸常情,若非被告有佯以轉讓公司為條件,而向證人吳崑龍借款及請伊擔任連帶保證人,使吳崑龍信以為真並心存期待,則在被告及其經營之源興公司財力不佳之情形下,證人吳崑龍豈有在被告未提供無任何人保或物保等擔保下,而接續匯出鉅款之理;且其間倘僅係單純之借款,被告自亦當無將其越南鞋廠所簽訂之合同及內部之工作會議紀錄等文件,出示予證人吳崑龍,並進而向證人吳崑龍報告該公司經營之細節及負債情形等項之必要。何況,被告於本院亦自承其曾向證人吳崑龍提過願讓與伊源興公司之經營權等語(見本院卷第124頁背面)。是被告辯稱其未對證人吳崑龍施用 詐術云云,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既遂罪。其雖先後多次收受被害人吳崑龍交付之金錢,或使吳崑龍代源興公司給付往來廠商之欠款,或使吳崑龍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而同時涉有詐欺得利之犯行,但因其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緊密之關係,應屬接續犯之一罪,且因詐欺取財之罪質重於詐欺得利,故不再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 屬數罪,並另構成詐欺得利罪等節,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素行良好;其利用被害人對其之信任而騙取財物,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所為實有可議;復於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挽救所經營源興公司之頹勢,及所使用之手段以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公訴人雖以言詞求為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2年,惟本院審酌上情後,認檢察官之 求刑尚嫌過重,乃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本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所定之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於偵查中係在上開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後始被通緝,有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9月5日彰檢良偵正緝字第1033號通緝書在卷可佐,並無同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又 本院對被告科處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亦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減刑之情事,是本件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爰併宣告其減得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宏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名義人│匯出金額 (新臺幣) │ 收 款 人 │ 證 據 │ ├──┼──────┼─────┼─────────┼────────┼──────┤ │ 1 │95年2月8日 │吳崑龍 │150,000元(自吳崑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96年度│ │ │ │ │號帳戶轉匯) │9號) │偵字第6354號│ │ │ │ │ │ │卷第73、98頁│ │ │ │ │ │ │)、客戶存款│ │ │ │ │ │ │資料明細表(│ │ │ │ │ │ │見調查站卷第│ │ │ │ │ │ │82、86頁) │ ├──┼──────┼─────┼─────────┼────────┼──────┤ │ 2 │95年3月1日 │吳崑龍 │7,000,000元(自吳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9號) │卷第98頁)、│ │ │ │ │ │ │客戶存款資料│ │ │ │ │ │ │明細表(見調│ │ │ │ │ │ │查站卷第86頁│ │ │ │ │ │ │) │ ├──┼──────┼─────┼─────────┼────────┼──────┤ │ 3 │95年4月14日 │吳崑龍 │403,530元(自吳崑 │黃淑婷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匯帳) │ │卷第100頁) │ ├──┼──────┼─────┼─────────┼────────┼──────┤ │ 4 │95年5月25日 │吳崑龍 │802,030元(自吳崑 │陳雅慧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0頁) │ ├──┼──────┼─────┼─────────┼────────┼──────┤ │ 5 │95年6月27日 │吳崑龍 │2,188,200元(自吳 │源興公司(入款帳│匯款委託書(│ │ │ │ │崑龍之建華銀行南台│戶:中國國際商業│見同上偵卷第│ │ │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銀行員林分行帳號│49頁第1紙) │ │ │ │ │103457號帳戶轉匯)│00000000000號)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90│ │ │ │ │ │ │、101頁) │ ├──┼──────┼─────┼─────────┼────────┼──────┤ │ 6 │95年6月23日 │張春花 │7,390,000元(自張 │李清勇、源興公司│存摺內頁交易│ │ │ │ │春花之台中商業銀行│或李清勇指定之往│明細(見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來廠商 │偵卷第56、57│ │ │ │ │帳戶轉匯) │ │頁) │ ├──┼──────┼─────┼─────────┼────────┼──────┤ │ 7 │95年7月6日 │吳崑龍 │91,830元(自吳崑龍│豐辰實業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帳│ │及交易明細查│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詢(見同上偵│ │ │ │ │戶轉帳) │ │卷第100頁) │ ├──┼──────┼─────┼─────────┼────────┼──────┤ │ 8 │95年7月11日 │吳崑龍 │407,000元(自吳崑 │陳雅慧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1頁) │ ├──┼──────┼─────┼─────────┼────────┼──────┤ │ 9 │95年7月11日 │吳崑龍 │271,200元(自吳崑 │豐辰實業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1頁) │ ├──┼──────┼─────┼─────────┼────────┼──────┤ │ 10 │95年7月13日 │吳崑龍 │250,300元(臨櫃匯 │梁友盛(入款帳戶│匯款委託書(│ │ │ │ │款) │:台中商銀北員林│見同上偵卷第│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49頁第2紙) │ │ │ │ │ │5148號) │ │ ├──┼──────┼─────┼─────────┼────────┼──────┤ │ 11 │95年7月14日 │吳崑龍 │1,047,300元(自吳 │華國豪有限公司(│匯款委託書(│ │ │ │ │崑龍之建華銀行南台│入款帳戶:合作金│見同上偵卷第│ │ │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庫建成分行帳號18│49頁第3紙) │ │ │ │ │103457號帳戶轉匯)│00000000000號) │ │ ├──┼──────┼─────┼─────────┼────────┼──────┤ │ 12 │95年7月17日 │吳崑龍 │701,800元(自吳崑 │陳文義(入款帳戶│匯款委託書(│ │ │ │ │龍之建華銀行南台中│:中國信託銀行員│見同上偵卷第│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林分行帳號078530│50頁第1紙) │ │ │ │ │3457號帳戶轉匯) │032525號) │ │ ├──┼──────┼─────┼─────────┼────────┼──────┤ │ 13 │95年7月17日 │吳崑龍 │1,055,000元(自吳 │兆新企業有限公司│匯款委託書(│ │ │ │ │崑龍之建華銀行南台│(入款帳戶:上海│見同上偵卷第│ │ │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商銀中港分行帳號│50頁第2紙) │ │ │ │ │103457號帳戶轉匯)│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4 │95年7月18日 │吳崑龍 │693,000元(自吳崑 │超亞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15 │95年7月26日 │吳崑龍 │677,600元(自吳崑 │梁友盛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16 │95年7月31日 │吳崑龍 │220,330元(自吳崑 │虹典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17 │95年8月28日 │吳崑龍 │415,000元(自吳崑 │劉家成 │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 │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18 │95年8月31日 │吳崑龍 │1,239,000元(自吳 │曾淑芬 │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 │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19 │95年8月31日 │吳崑龍 │1,613,735元(自吳 │李清勇 │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 │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2頁) │ ├──┼──────┼─────┼─────────┼────────┼──────┤ │ 20 │95年9月20日 │吳崑龍 │1,418,006元(自吳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9號) │卷第104頁) │ │ │ │ │ │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2│ │ │ │ │ │ │、87頁) │ ├──┼──────┼─────┼─────────┼────────┼──────┤ │ 21 │95年9月28日 │吳崑龍 │900,000元(自吳崑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9號) │卷第104頁) │ │ │ │ │ │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7│ │ │ │ │ │ │頁) │ ├──┼──────┼─────┼─────────┼────────┼──────┤ │ 22 │95年10月2日 │吳崑龍(代│8,000,000元(臨櫃 │李清勇(入款帳戶│匯款委託書(│ │ │ │理人張春花│匯款) │:兆豐銀行員林分│見同上偵卷第│ │ │ │) │ │行帳號0000000000│50頁第3紙) │ │ │ │ │ │9號)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7│ │ │ │ │ │ │頁) │ ├──┼──────┼─────┼─────────┼────────┼──────┤ │ 23 │95年10月16日│吳崑龍 │6,000,000元(臨櫃 │源興公司(入款帳│存款憑條(見│ │ │ │ │存入) │號:00000000000 │同上偵卷第51│ │ │ │ │ │號) │頁) │ ├──┼──────┼─────┼─────────┼────────┼──────┤ │ 24 │95年10月16日│吳崑龍 │1,440,000元(臨櫃 │李清勇(入款帳戶│匯款委託書(│ │ │ │ │匯款) │:兆豐銀行員林分│見同上偵卷第│ │ │ │ │ │行帳號0000000000│52頁第1紙) │ │ │ │ │ │9號)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8│ │ │ │ │ │ │頁) │ ├──┼──────┼─────┼─────────┼────────┼──────┤ │ 25 │95年10月16日│吳崑龍(代│2,120,000元(臨櫃 │李清勇(入款帳戶│匯款委託書(│ │ │ │理人張春花│匯款) │:兆豐銀行員林分│見同上偵卷第│ │ │ │) │ │行帳號0000000000│52頁第2紙) │ │ │ │ │ │9號)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8│ │ │ │ │ │ │頁) │ ├──┼──────┼─────┼─────────┼────────┼──────┤ │ 26 │95年10月16日│吳崑龍 │1,500,000元(自吳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9號) │卷第104頁) │ │ │ │ │ │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8│ │ │ │ │ │ │頁) │ ├──┼──────┼─────┼─────────┼────────┼──────┤ │ 27 │95年10月16日│吳星輝 │6,000,000元(自吳 │源興公司(入款帳│存摺內頁交易│ │ │ │ │星輝之中國國際商業│戶:兆豐銀行北台│明細、存款憑│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中分行帳號032270│條(見同上偵│ │ │ │ │8號帳戶轉匯) │31836號) │卷第53-55頁 │ │ │ │ │ │ │) │ ├──┼──────┼─────┼─────────┼────────┼──────┤ │ 28 │95年10月16日│張春花 │1,440,000元(自張 │李清勇、源興公司│存摺內頁交易│ │ │ │ │春花台中商業銀行帳│或李清勇指定之往│明細(見同上│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來廠商 │偵卷第56、57│ │ │ │ │戶轉帳) │ │頁) │ ├──┼──────┼─────┼─────────┼────────┼──────┤ │ 29 │95年10月25日│張春花 │1,380,000元(自張 │李清勇、源興公司│存摺內頁交易│ │ │ │ │春花之台中商業銀行│或李清勇指定之往│明細(見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來廠商 │偵卷第56、57│ │ │ │ │帳戶轉匯) │ │頁) │ ├──┼──────┼─────┼─────────┼────────┼──────┤ │ 30 │95年10月31日│張春花 │1,056,500元(自張 │李清勇、源興公司│存摺內頁交易│ │ │ │ │春花之台中商業銀行│或李清勇指定之往│明細(見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來廠商 │偵卷第56、57│ │ │ │ │帳戶轉匯) │ │頁) │ ├──┼──────┼─────┼─────────┼────────┼──────┤ │ 31 │95年11月15日│吳崑龍 │6,134,000元(自吳 │源興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 │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4頁) │ ├──┼──────┼─────┼─────────┼────────┼──────┤ │ 32 │95年11月15日│永陞公司 │1,066,000元(自永 │源興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陞公司之彰化銀行西│ │及交易明細查│ │ │ │ │螺分行帳號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7884號帳戶轉匯) │ │卷第58、63頁│ │ │ │ │ │ │) │ ├──┼──────┼─────┼─────────┼────────┼──────┤ │ 33 │95年11月15日│吳崑龍 │2,500,000元(存入 │源興公司(入款帳│支票存款送款│ │ │ │ │支票) │戶:兆豐銀行北台│簿存根(見同│ │ │ │ │ │中分行帳號032270│上偵卷第68)│ │ │ │ │ │31836號) │ │ ├──┼──────┼─────┼─────────┼────────┼──────┤ │ 34 │95年11月30日│吳崑龍 │3,400,050元(自吳 │源興公司 │存款帳戶資料│ │ │ │ │崑龍之彰化銀行西螺│ │及交易明細查│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詢(見同上偵│ │ │ │ │98號帳戶轉匯) │ │卷第105頁) │ ├──┼──────┼─────┼─────────┼────────┼──────┤ │ 35 │95年12月11日│吳崑龍 │600,000元(自吳崑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 │ │ │ │龍之彰化銀行西螺分│:兆豐銀行員林分│及交易明細查│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行帳號0000000000│詢(見同上偵│ │ │ │ │號帳戶轉匯) │8號) │卷第105頁) │ │ │ │ │ │ │、客戶存款資│ │ │ │ │ │ │料明細表(見│ │ │ │ │ │ │調查站卷第81│ │ │ │ │ │ │頁) │ ├──┼──────┼─────┼─────────┼────────┼──────┤ │ 36 │95年12月11日│吳星輝 │1,615,000元(自吳 │李清勇(入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 │ │ │星輝之華信銀行帳號│:兆豐銀行員林分│明細、匯款委│ │ │ │ │00000000000000號帳│行帳號0000000000│託書(見同上│ │ │ │ │戶轉匯) │8號) │偵卷第70-72 │ │ │ │ │ │ │頁)、客戶存│ │ │ │ │ │ │款資料明細表│ │ │ │ │ │ │(見調查站卷│ │ │ │ │ │ │第81頁) │ ├──┼──────┼─────┼─────────┼────────┼──────┤ │合計│ │ │73,186,411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