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慶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永慶與告訴人羅氏玉珊為夫妻,平時相處不睦,被告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許,前往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31號「阿蘭小吃店」,欲叫告訴人回家,然被告到達後,發現告訴人疑似與一群男人在該處賭博,盛怒之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左臉,且拉扯告訴人右手,要將告訴人拉至車上返家,致告訴人之右小臂及臉頰受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