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4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文漢 賴榮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文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榮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杜文漢、賴榮威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杜文漢(綽號「阿豪」)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仍在緩刑期間內。緣杜文漢自李岳聲處獲知其 係從事收購人頭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工作,認為有利可圖,遂邀同友人賴榮威一同加入,2人均明知詐欺集團成員均使 用人頭電話實施詐騙,且將其等詐騙之不法所得匯入人頭帳戶,以逃避查緝,竟自97年11月之某日起,加入李岳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所屬之詐欺犯罪集團,而與李岳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事收購人頭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之工作,由李岳聲自97年11月間起迄同年12月24日止,多次在「點將錄」上刊登「高收月租卡、預付卡,另徵高薪業務,日領2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廣告,並由李岳聲將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之行動電話,連同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卡交給杜文漢、賴榮威,供其等作為收購帳戶、 門號卡之用: ㈠97年11月12日起,杜文漢、賴榮威利用序號為00000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電話與吳欣 儒聯絡,並於同年月14日,約妥吳欣儒、李岳聲及詐欺集團另名成員郭偉哲在臺中市○○路○段121號(吳欣儒、郭偉哲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向吳欣儒租用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豐 原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2號之帳戶、提款卡,由郭偉哲將3,000元之代價交付給吳欣儒。杜文漢、賴榮威並賺 取每本帳戶2,000元之酬勞,由2人均分。 ㈡97年12月6日,以1,600元之代價,向陳麟靂、柯霈蓉夫妻購買由柯霈蓉所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卡(陳麟靂、柯霈蓉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月、4月確定),再轉售予李岳聲,賺取每張門號SIM卡 200元之酬勞,由杜文漢與賴榮威均分。 迨李岳聲、郭偉哲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前開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包含0000-000000號門號在內之行動電話,對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上開人等均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吳欣儒及其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將款項悉數提領一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及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卷內之人證、書證,均無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內之人證、書證,亦未聲明異議,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9頁背面);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述時之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相關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卷內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一、二,業據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共犯吳欣儒於警詢、偵查中時之供述、共犯李岳聲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麟靂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共犯吳欣儒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於花旗商業銀行97銀豐字第195號函)、 如附表一編號1至1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門號為0000000000號使用者資料查詢單(申請人柯霈蓉)、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7年11月12日19時43分、 20時24分、97年11月14日15時50分、15時52分、15時58分(共犯吳欣儒與被告杜文漢、賴榮威談論租用金融帳戶事宜)、97年11月12日15時56分、97年11月13日16時16分(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持前列行動電話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向 不特定人收購行動電話易付卡及金融帳戶)、97年11月24日10時39分、10時42分、11時24分、97年12月26日12時53分(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持前開行動電話搭配0000-000000號門 號,向不特定人收購行動電話易付卡及金融帳戶)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7年度聲監字第846號卷第83頁、第90頁、210至212頁、第215頁)、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7 年11月24日20時47分(被告杜文漢以其申辦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給共犯李岳聲,談論收購金融帳戶事宜)、97年11月20日19時47分起迄97年11月21日9時27分止(李岳聲 所屬之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拍賣資訊實施詐騙,被害人被騙後匯款之事實)、97年12月5日10時49分起迄16時2分止、97年12月8日15時58分起 迄17時36分止(李岳聲所屬之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大量申請加入會員,以利刊登虛偽拍賣資訊實施詐騙)、97年11月24日20時47分(被告杜文漢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共犯李岳聲所持用之前列 行動電話,談論收購郵局帳戶之事實)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97年度聲監字第846號卷宗第5至6頁、第10至11頁、第105至110頁、第129頁)、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5日和信 (企管)字第09721202277號函(說明手機序號IMEI前14碼 相同即為相符,最後一碼視為備用碼,無代表任何意義,故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與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為同一行動電話之序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在卷可稽。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杜文漢、賴榮威上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㈡論罪科刑之理由: 1.核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參照)。而電話、網路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杜文漢、賴榮威與共犯李岳聲、郭偉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以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並逃避查緝,被告杜文漢、賴榮威及共犯李岳聲、郭偉哲自應就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據此,被告杜文漢、賴榮威就附表一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共犯李岳聲、郭偉哲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爰審酌被告杜文漢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現 仍在緩刑期間內,猶不知悔改,及被告杜文漢、賴榮威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得,被告杜文漢、賴榮威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他人財物,被害人達數10人以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侵害被害人權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本應重懲,惟念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於查獲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所扮演角色,犯罪時間之長短,詐騙金額,其等各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3.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杜文漢、賴榮威與共犯即詐欺集團成員李岳聲等人共同為本件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杜文漢、賴榮威等人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杜文漢(綽號『阿豪』)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與賴榮威(綽號小邱)均明知詐欺集團成員均使用人頭電話實施詐騙,並將詐騙之不法所得匯入人頭帳戶,以逃避查緝,其等大量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再轉售與詐欺集團可牟取暴利,竟自97年10月起與詐欺集團成員李岳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事大量收購人頭帳戶、行動電話門號之工作,由李岳聲自97年11月間起迄同年12月24日止,連續在「點將錄」上刊登「高收月租卡、預付卡,另徵高薪業務,日領2,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廣告,並由李岳聲將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連同前開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卡交給杜文漢、賴榮威,供其等作 為收購帳戶、門號卡之用。嗣於: ①97年11月12日起,杜文漢、賴榮威利用序號為00000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搭配門號為0000-000000號電話與吳欣 儒聯絡,並於同年月14日,約妥吳欣儒、李岳聲及詐欺集團另名成員郭偉哲在臺中市○○路○段121號,以每日1,500元之代價向吳欣儒租用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2號之帳戶、提款卡,由郭偉哲將3,000元 之代價交付給吳欣儒。杜文漢、賴榮威並賺取每本帳戶2,000元之酬勞,由2人均分。 ②97年12月6日,以1,600元之代價,向陳麟靂、柯霈蓉夫妻購買由柯霈蓉所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卡,再轉售予李岳聲,賺取每張門號SIM卡200元之酬勞,由杜文漢與賴榮威均分。 迨李岳聲、郭偉哲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前開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即對附表三所示之人 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由集團其他成員將款項悉數提領一空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 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杜文漢、賴榮威均堅詞否認有何附表三詐欺之犯行,被告杜文漢辯稱:我是97年9月初到10月25 日在台中西屯區飛來福彩券行上班,因為我那時候有跟老闆借錢,他就叫我離職,後來我在11月初在文心醫院看診,有簽了1張本票,這些時間點我都還沒有認識李岳聲,我是出 院後看到報紙才認識李岳聲,約在大里見面,他跟我講說要借我錢看醫生,是因為這樣才認識他的,所以我在11月份才做收購人頭帳戶、電話的等語,被告賴榮威辯稱:我確實是11月才為李岳聲收購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的等語。 ㈢經查,共犯李岳聲固然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從97年10月初開始向編號1、15(即本案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收購電 話卡云云,然查共犯李岳聲詐欺犯行係自97年9月間開始(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參照),而共犯李岳聲於前開證述中,係證稱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有在點將錄廣告上刊登收購門號之廣告,伊是直接打電話與他們聯絡,且伊將收購之電話卡賣給他人,並不知道他們買來作何用云云,是共犯李岳聲上開證詞之目的顯然係將犯行卸責與被告杜文漢、賴榮威,而共犯李岳聲之犯行既然是從97年9月份開始,則其指稱自97年10月份,被告杜文漢、賴榮 威開始收購電話卡,應係為配合上開卸責於被告杜文漢、賴榮威之證詞而生。從而,共犯李岳聲上開證述,應不足採信。 ㈣另檢察官固以劉淑婷在警、偵訊中之筆錄,認為被告2人向 劉淑婷收購帳戶的時間是於97年10月,則被告2人應係從97 年10月起即有詐欺之犯行(見本院100年11月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25頁),然劉淑婷於97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中係 稱:「(你當初要賣該帳戶時是如何與收購人聯絡?)大約於97年10月許(詳細日期已忘),我看到廣告(點將錄),廣告內有『應徵業務高手(兼差可)』,我們就以該廣告刊登之行動電話與其聯絡。」等語(見彰警分偵字第09800 號卷第122頁),足見劉淑婷於警詢時,並未能確定其販賣帳 戶之確切時間為何。再者,劉淑婷於偵訊時證稱:「(提示97 年11月12日19時43分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該通電話是否是你賣帳戶與對方聯絡的內容?)此為我看報紙後要去面試時,吳欣儒拿我的電話與對方講的內容。」、「(提示97年11月14日15時58分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是否 你與對方約見面時的談話內容?)是的。該次約見面就是要給對方銀行帳戶。」等語(見彰化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107號卷,第48頁背面、第49頁),顯見被告2人向劉淑婷收購 帳戶之時間為97年11月14日。檢察官以劉淑婷在記憶不清之情形下所為之證述,遽認被告2人自97年10月起,即有收購 帳戶之犯行,顯係誤會。 ㈤此外,檢察官起訴意旨如附表三所示部分,核與被告杜文漢、賴榮威前揭收購之人頭帳戶或人頭電話間,並無證據證明有何關聯性,檢察官起訴意旨亦未具體載明就附表三所示部分,被告杜文漢、賴榮威與共犯李岳聲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如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為該等詐欺取財犯行,因此,並無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而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所舉共犯李岳聲、劉淑婷之證詞,並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本案如附表三所示部分,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杜文漢、賴榮威有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為有利被告原則,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杜文漢、賴榮威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許淑琴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 款│匯 款│詐欺手法 │匯入帳戶│ 證據 │ 出 處 │ 罪名及宣告刑 │ │ │ │日 期│金 額│ │帳 號│ │ │ │ ├──┼───┼───┼───┼────────┼────┼─────┼──────┼────────┤ │ 1 │張翊紘│97年12│5,000 │無買賣之真意,而│臺中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1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臺中│警詢中之指│0卷P.219-22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2時21│ │站佯稱欲出售WII │港分行(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主機,而刊登拍賣│帳號:03│2.網路ATM │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之訊息,並留下 │0-000000│交易明細表│0卷P.221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 000號電│0000000 │影本1份。 │ │ │ │ │ │ │ │話以供聯絡,致張│號、戶名│ │ │ │ │ │ │ │ │翊紘瀏覽後信以為│:吳智華│ │ │ │ │ │ │ │ │真,下標後依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被告李岳聲│ │ │ │ │ │ │ │ │ │等人收購之右列帳│ │ │ │ │ │ │ │ │ │戶,匯款後旋遭該│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 │ │一空。 │ │ │ │ │ ├──┼───┼───┼───┼────────┼────┼─────┼──────┼────────┤ │ 2 │黃振華│97年12│5,000 │無買賣之真意,而│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8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帳號: │警詢中之指│0卷P.223-22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3時24│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000-0000│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0│2.自動櫃員│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3017號) │機交易明細│0卷P.225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4605號電話以供│ │表影本1份 │ │ │ │ │ │ │ │聯絡,致黃振華瀏│ │。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 │ │ │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3 │吳金蓮│97年12│5,000 │無買賣之真意,而│臺中商業│1.被害人吳│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1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臺中│金蓮於警詢│0卷P.228-229│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1時許│ │站佯稱欲出售演唱│港分行( │中之指述。│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會門票,而刊登拍│帳號:03│ │ │,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賣之訊息,並留下│0-000000│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 000號電│0000000 │ │ │ │ │ │ │ │ │話以供聯絡,致吳│號、戶名│ │ │ │ │ │ │ │ │金蓮之女陳天儀瀏│:吳智華│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 │ │ │ │ │ │ │ │ │標購買,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某成員再撥打電│ │ │ │ │ │ │ │ │ │話予吳金蓮,要求│ │ │ │ │ │ │ │ │ │吳金蓮匯款,吳金│ │ │ │ │ │ │ │ │ │蓮不疑有他,乃依│ │ │ │ │ │ │ │ │ │指示匯款入被告李│ │ │ │ │ │ │ │ │ │岳聲等人收購之右│ │ │ │ │ │ │ │ │ │列帳戶,匯款後旋│ │ │ │ │ │ │ │ │ │遭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4 │卓昱佑│97年12│4,500 │無買賣之真意,而│臺中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0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臺中│警詢中之指│0卷P.232-233│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3時5 │ │站佯稱欲出售PSP │港分行(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遊戲主機,而刊登│帳號:03│2.郵政跨行│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拍賣之訊息,並留│0-000000│匯款申請書│0卷P.234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下0000-000000、 │0000000 │影本1紙。 │ │ │ │ │ │ │ │0000-000000號電 │號、戶名│ │ │ │ │ │ │ │ │話以供聯絡,致卓│:吳智華│ │ │ │ │ │ │ │ │昱佑瀏覽後信以為│) │ │ │ │ │ │ │ │ │真,下標後依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被告李岳聲│ │ │ │ │ │ │ │ │ │等人收購之右列帳│ │ │ │ │ │ │ │ │ │戶,匯款後旋遭該│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 │ │一空。 │ │ │ │ │ ├──┼───┼───┼───┼────────┼────┼─────┼──────┼────────┤ │ 5 │黃偉雄│97年12│5,750 │無買賣之真意,而│臺中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2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臺中│警詢中之指│0卷P.237-238│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1時許│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港分行(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而刊登拍賣之訊│帳號:03│2.被害人郵│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0-000000│局存摺影本│0卷P.239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4605、號電話以│0000000 │1紙。 │ │ │ │ │ │ │ │供聯絡,致黃偉雄│號、戶名│ │ │ │ │ │ │ │ │瀏覽後信以為真,│:吳智華│ │ │ │ │ │ │ │ │下標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被告李岳聲等人│ │ │ │ │ │ │ │ │ │收購之右列帳戶,│ │ │ │ │ │ │ │ │ │匯款後旋遭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 6 │黃佳黌│97年12│5,067 │無買賣之真意,而│國泰世華│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7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豐北│警詢中之指│0卷P.243-24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0時許│ │站佯稱欲出售WII │分行(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主機,而刊登拍賣│號:013-│2.臺灣銀行│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之訊息,並留下09│00000000│客戶往來明│0卷P.245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 0號電話│5918號) │細查詢單影│ │ │ │ │ │ │ │以供聯絡,致黃佳│ │本1紙。 │ │ │ │ │ │ │ │黌瀏覽後信以為真│ │ │ │ │ │ │ │ │ │,下標後依指示匯│ │ │ │ │ │ │ │ │ │款入被告李岳聲等│ │ │ │ │ │ │ │ │ │人收購之右列帳戶│ │ │ │ │ │ │ │ │ │,匯款後旋遭該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 │ │ │ │ │ │ │ │空。 │ │ │ │ │ ├──┼───┼───┼───┼────────┼────┼─────┼──────┼────────┤ │ 7 │陳天寶│97年12│15,000│無買賣之真意,而│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8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帳號: │警詢中之指│0卷P.248-249│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0時30│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000-0000│述。 │ │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分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0│2.高雄銀行│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17號) │網路ATM交 │0卷P.250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3490號電話以供│ │易明細表1 │ │ │ │ │ │ │ │聯絡,致陳天寶瀏│ │紙。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 │ │ │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8 │李秋敏│97年12│8,017 │無買賣之真意,而│國泰世華│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9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臺北│警詢中之指│0卷P.253-25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3時49│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市復興南│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路分行( │2.國泰世華│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帳號: │myATM轉出 │0卷P.255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3490、0000-000│000-0000│明細查詢結│ │ │ │ │ │ │ │573號電話以供聯 │0000000 │果影本1紙 │ │ │ │ │ │ │ │絡,致李秋敏瀏覽│號) │。 │ │ │ │ │ │ │ │後信以為真,下標│ │ │ │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入被│ │ │ │ │ │ │ │ │ │告李岳聲等人收購│ │ │ │ │ │ │ │ │ │之右列帳戶,匯款│ │ │ │ │ │ │ │ │ │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9 │梁文銓│97年12│16,000│無買賣之真意,而│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9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鳳山一甲│警詢中之指│0卷P.258-259│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郵局(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而刊登拍賣之訊│號:700-│2.郵政自動│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致梁文銓瀏覽│00000000│櫃員機交易│0卷P.260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後信以為真,下標│240412號│明細表影本│ │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入被│) │1紙。 │ │ │ │ │ │ │ │告李岳聲等人收購│ │ │ │ │ │ │ │ │ │之右列帳戶,匯款│ │ │ │ │ │ │ │ │ │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10 │謝欣芸│97年12│20,100│無買賣之真意,而│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8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帳號: │警詢中之指│0卷P.263-265│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1時26│ │站佯稱欲出售電腦│000-0000│述。 │ │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0│2.郵政自動│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17號) │櫃員機交易│0卷P.266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3490號電話以供│ │明細表影本│ │ │ │ │ │ │ │聯絡,致謝欣芸瀏│ │1紙。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 │ │ │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11 │陳家雄│97年12│8,500 │無買賣之真意,而│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9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新竹內湖│警詢中之指│0卷P.269-27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0時35│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路郵局(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帳號: │2.郵政自動│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6- │000-0000│櫃員機交易│0卷P.271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83490號電話以供│00000000│明細表影本│ │ │ │ │ │ │ │聯絡,致陳家雄瀏│7號) │1紙。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 │ │ │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12 │黃敬元│97年12│5,000 │無買賣之真意,而│國泰世華│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7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豐北│警詢中之指│0卷P.274-276│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0時29│ │站佯稱欲出售24吋│分行(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螢幕,而刊登拍賣│號:013-│2.國泰世華│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之訊息,並留下 │00000000│myATM轉出 │0卷P.277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 000號電│5918號) │明細查詢結│ │ │ │ │ │ │ │話以供聯絡,致黃│ │果影本1紙 │ │ │ │ │ │ │ │敬元瀏覽後信以為│ │。 │ │ │ │ │ │ │ │真,下標後依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被告李岳聲│ │ │ │ │ │ │ │ │ │等人收購之右列帳│ │ │ │ │ │ │ │ │ │戶,匯款後旋遭該│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 │ │一空。 │ │ │ │ │ ├──┼───┼───┼───┼────────┼────┼─────┼──────┼────────┤ │ 13 │林昆儒│97年11│3,100 │無買賣之真意,而│花旗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6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豐原│警詢中之指│0卷P.286-288│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時5分│ │站佯稱欲出售手機│分行(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號:010-│2.自動櫃員│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3- │00000000│機交易明細│0卷P.289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17492號電話以供│126412號│表影本1紙 │ │ │ │ │ │ │ │聯絡,致林昆儒瀏│、戶名:│。 │ │ │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吳欣儒) │ │ │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14 │李旻玲│97年11│6,350 │無買賣之真意,而│花旗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4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豐原│警詢中之指│0卷P.292-29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1時8 │ │站佯稱欲出售除濕│分行(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許 │ │機,而刊登拍賣之│號:010-│2.自動櫃員│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訊息,並留下0983│00000000│機交易明細│0卷P.295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105348 號電話以│126412號│表影本1紙 │ │ │ │ │ │ │ │供聯絡,致李旻玲│、戶名:│。 │ │ │ │ │ │ │ │瀏覽後信以為真,│吳欣儒) │ │ │ │ │ │ │ │ │下標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被告李岳聲等人│ │ │ │ │ │ │ │ │ │收購之右列帳戶,│ │ │ │ │ │ │ │ │ │匯款後旋遭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 │ 15 │施慈魂│97年11│2,200 │無買賣之真意,而│花旗商業│1.被害人於│彰警分偵0980│杜文漢、賴榮威共│ │ │ │月15日│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銀行豐原│警詢中之指│0卷P.298-299│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4時38│ │站佯稱欲出售物品│分行(帳 │述。 │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號:010-│2.自動櫃員│彰警分偵0980│,扣案如附表二所│ │ │ │ │ │息,並留下0983- │00000000│機交易明細│0卷P.300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17492、0000-000│126412號│表影本1紙 │ │ │ │ │ │ │ │537號電話以供聯 │、戶名:│。 │ │ │ │ │ │ │ │絡,致施慈魂瀏覽│吳欣儒) │ │ │ │ │ │ │ │ │後信以為真,下標│ │ │ │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入被│ │ │ │ │ │ │ │ │ │告李岳聲等人收購│ │ │ │ │ │ │ │ │ │之右列帳戶,匯款│ │ │ │ │ │ │ │ │ │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 │ 1 │序號00000000000000003 │ 1支 │ 杜文漢 │ │ │號行動電話(含000000000│ │ │ │ │0號門號卡) │ │ │ ├──┼───────────┼───┼─────┤ │ 2 │序號000000000000000(0)│ 1支 │ 杜文漢 │ │ │號行動電話 │ │ 賴榮威 │ ├──┼───────────┼───┼─────┤ │ 3 │收購門號紀錄簿 │ 1本 │ 杜文漢 │ │ │ │ │ 賴榮威 │ ├──┼───────────┼───┼─────┤ │ 4 │報紙 │ 5張 │ 杜文漢 │ │ │ │ │ 賴榮威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匯 款│匯 款│詐欺手法 │匯入帳戶│ │ │ │日 期│金 額│ │帳 號│ ├──┼───┼───┼───┼────────┼────┤ │ 1 │潘俊銘│97年10│4,050 │無買賣之真意,而│合作金庫│ │ │ │月1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中權分行│ │ │ │23時15│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帳號: │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 │ │ │ │ │息,並留下0920- │00000000│ │ │ │ │ │273205號電話以供│2號、戶 │ │ │ │ │ │聯絡,致潘俊銘瀏│名:謝昌│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勳)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2 │吳玟萱│97年10│7,000 │無買賣之真意,而│合作金庫│ │ │ │月1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中權分行│ │ │ │22時43│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帳號: │ │ │ │分許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 │ │ │ │ │息,致吳玟萱瀏覽│00000000│ │ │ │ │ │後信以為真,下標│2號、戶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入被│名:謝昌│ │ │ │ │ │告李岳聲等人收購│勳) │ │ │ │ │ │之右列帳戶,匯款│ │ │ │ │ │ │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 │ 3 │羅婉文│97年10│4,050 │無買賣之真意,而│合作金庫│ │ │ │月2日9│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中權分行│ │ │ │時許 │ │站佯稱欲出售相機│(帳號: │ │ │ │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 │ │ │ │ │息,並留下0920- │00000000│ │ │ │ │ │273205號電話以供│2號、戶 │ │ │ │ │ │聯絡,致羅婉文瀏│名:謝昌│ │ │ │ │ │覽後信以為真,下│勳) │ │ │ │ │ │標後依指示匯款入│ │ │ │ │ │ │被告李岳聲等人收│ │ │ │ │ │ │購之右列帳戶,匯│ │ │ │ │ │ │款後旋遭該詐欺集│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4 │黃章瑋│97年10│4,560 │無買賣之真意,而│合作金庫│ │ │ │月2日 │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中權分行│ │ │ │20時許│ │站佯稱欲出售PSP │(帳號: │ │ │ │ │ │,而刊登拍賣之訊│000-0000│ │ │ │ │ │息,致黃章瑋瀏覽│00000000│ │ │ │ │ │後信以為真,下標│2號、戶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入被│名:謝昌│ │ │ │ │ │告李岳聲等人收購│勳) │ │ │ │ │ │之右列帳戶,匯款│ │ │ │ │ │ │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