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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葉明松

  • 被告
    蔡衍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衍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328、11396號,100年度偵字第573、2432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蔡衍邦㈠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不良學園(Rookies)」盜版光碟DVD壹套(共玖片)、仿冒運動帽共陸頂,均沒收之。㈡又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篤姬」盜版光碟DVD壹套(共捌片),均 沒收之。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不良學園(Rookies)」盜版光碟DVD壹套(共玖片)、「篤姬」盜版光碟DVD壹套(共捌片)、仿冒運動帽共 陸頂,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蔡衍邦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11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蔡衍邦猶不知悔改,明知其在大陸地區廣州市工作之澤金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網路上販賣並郵寄前往臺灣之商品,極有可能為仿冒(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之商品,且澤金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欲借用蔡衍邦在台灣地區之帳戶,供臺灣地區買家匯入使用,該帳戶可能作為掩飾販賣仿冒商品之用,竟仍基於幫助他人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單一犯意,嗣於96年7月間某日,將其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臺中 文心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供予蔡衍邦在大陸地區廣州市工作之澤金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使用。嗣: ⒈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明知所持有運動帽為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7日,在不詳處 所,以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c0mp00」之帳號刊登販賣仿冒「NEW ERA」(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 「NE」(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59 FIFTY」(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商標運動帽之訊息。上述商標乃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運動帽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嗣經商標權人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人員瀏覽網頁,上網訂購並於98年12月9日匯款1150元(含運費)至蔡衍邦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購得如上述商標圖樣之運動帽3頂,並確定為仿冒品後 ,報警處理。 ⒉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明知所持有之「不良學園(Rookies)」光碟為盜版品,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 碟之犯意,於99年1月30日晚上11時48分許,在不詳處所, 以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yui488」之帳號,刊登販賣日劇「不良學園(Rookies)」盜版光碟DVD1套(共9片)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選購。嗣經取得上述光碟專屬授權,享有「不良學園(Rookies)」著作財產權之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瀏覽網頁發現,於99年1 月30日匯款415元(含運費)至蔡衍邦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購得上開光碟,並確定為盜版品後,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⒊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明知「NEW ERA」(註冊審定號 為00000000號)、「NE」(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59FIFTY」(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商標均經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運動帽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於99年3月1日,在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flower1」之帳號,刊登販賣上述仿冒帽 子之訊息。嗣經商標權人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人員,瀏覽網頁發現上情,並派員於99 年3月2日,匯款1150元(含運費 )至蔡衍邦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購得上述所示商標圖樣之運動帽3頂,並鑑定為仿冒品,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 情。 ㈢蔡衍邦亦知悉若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會幫助他人藉以販賣盜版產品,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認知,於98年4月10日至 14日之間某日,將其不知情之妻潘莉茜(業經檢察官另不起訴處分)於98年4月10日申請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郵局)、彰化永安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蔡衍邦在大陸地區廣州市工作之澤 金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使用。嗣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明知所持有之光碟為盜版商品,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98年8月27日下午5時13分許,在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domani_6o」之 帳號刊登販賣日劇「篤姬」盜版光碟DVD 1套(共8片)之訊息。嗣經向日本放送協會取得授權,享有「篤姬」著作財產權之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魄力公司)派員上網購買上述光碟,並於98年9月15日以貨到付款方式,將新臺幣( 下同)450元(光碟350元、快遞費100元)交給運送光碟之 不知情之超峰快遞送貨員,超峰快遞公司累積其他貨到付款代收款後,98年9月21日將總代收款金額25萬4288元,匯至 潘莉茜之上開郵局帳戶。魄力公司購得上開光碟後,確認為盜版品,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蔡衍邦於99年4月21日警訊筆錄之自白(台中縣警察局 東勢分局中縣東警偵字第00990021635號卷第1頁以下)、於99年7月15日偵訊筆錄中自白(99年度偵字第6328號卷第14 頁以下)、99年8月24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同上卷第20頁以 下)、99年9月23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同上卷第32頁以下) 、100年2月8日偵訊筆錄中自白(同上卷第43頁以下)、99 年10月24日警訊筆錄自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保二 ㈠⑴警專字第0990015422號卷)。 ㈡99年3月31日告訴人龐書樵(經商標權人美商新時代冠帽公 司授權)之告訴筆錄(99警聲搜字第925號卷第8頁)、「 NEW ERA」(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NE」(註冊審 定號為00000000號)、「59 FIFTY」(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商標註冊資料(告證一)、告訴人於98年12 月9日匯款1150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匯款單(告證三)、98年12月8日網頁上指定匯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臺中文心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衍邦」帳戶(告證四)、經由超峰快遞寄來貨物外觀照片(告證五)、NEW ERA鑑 定報告確認3頂帽子為仿冒品(告證六)(以上均見99偵字 第6328號卷外附卷宗資料)、被告上述中國信託帳戶往來明細(見本院卷一)。 ㈢告訴人(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正剛99年2月15日告訴筆錄、刑事告訴狀、99年1月22日18:19雅虎奇摩網站得標記錄、雅虎奇摩99年1月30日網站列印資料、 99年1月30日23:48轉帳匯款單、99年2月3日超峰快遞快遞 存根、日劇「不良學園(Rookies)」光碟封面,及盜版 DVD1套(共9片)、鑑定報告書。 ㈣證人(即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龐書樵提出告訴狀、賣家郵寄包裹之超峰快遞送貨單、「NEW ERA」(註 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NE」(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59 FIFTY」(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商標註冊資料,賣家販賣仿冒帽子之網頁,賣家在99年3月1日網頁上指定匯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臺中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衍邦」帳戶,故而告訴人於99年3月2日匯款1150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匯款單,及告訴人所購得印有「NEW ERA」「59 FIFTY」「NE」貼紙之帽子照片,及 NEW ERA原廠鑑定報告,確認所購得三頂帽子為仿冒品(以 上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保二(一)(1)警專字第 0990015422號卷)。 ㈤證人(被告之妻)潘莉茜99年5月11日警訊筆錄、潘莉茜於 99年7月15日偵訊筆錄中陳述(99年度偵字第6328號卷第15 頁以下)、99年9月23日偵訊筆錄中陳述(同上卷第32頁以 下),告訴人洪英展(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之授權告訴代理人)99年3月31日告訴筆錄、97年8月27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98年9月1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記錄、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提出刑事告訴狀、正版「篤姬」光碟包裝影本、正版光碟外觀照片、及盜版之「篤姬」光碟包裝影本、盜版光碟外觀影本、98年9月15日超峰快遞貨到付款收款 500元之收貨單影本、超峰快遞於98年9月21日匯款25萬4288元至潘莉茜郵局帳戶之匯款單(以上均見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警卷),及日劇「篤姬」盜版光碟DVD1套(共8片)( 彰化地檢署99保字第1694號)、潘莉茜上述郵局帳戶往來明細。 ㈥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確定。 三、論罪科刑: ㈠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修正之立法理由,並對照同法第28 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前段之規定,足認著作 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如出借)等三種情形,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各項之規定,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 因該條第2、3項法條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2、3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又依法條文義觀之,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散布之標的為「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第2項規定散布 之標的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則本於同上之立法本旨、法條文義及系統解釋,第91條之1第1項所稱之「重製物」,應僅限於「合法重製物」;同條第二項所稱之「重製物」,則限於「非法重製物」。從而如契約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竟違反約定而於期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始應依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至於在夜市或商店販賣盜版光碟,或販賣違反第87條第1項第4款(即違反平行輸入)之商品者,即應依第91條之1第2、3項規定處罰(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指犯罪事實㈡⒉),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 法第82條之幫助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指犯罪事實㈡⒈⒊)。被告一次提供自己中國信託帳戶之行為,同時造成幫助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數個犯罪結果,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名論處。 ㈢被告於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㈡㈢,分別提供自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妻潘莉茜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供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分別為不同犯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別論處。 ㈤被告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94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證,幫助犯之犯罪時間係以正犯之犯罪時間認定,正犯於98年8月27日、98年12月7日、99年1月30日、99年3月1日販賣仿冒商品,仍於被告上述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被告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被告蔡衍邦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 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又審酌被告所幫助之販賣集團,販賣者所使用之網路IP位置,遍佈各處,可知該集團成員眾多,分工細緻。此種販賣惡行重大,若非被告提供臺灣地區之銀行帳戶,讓買家誤以為賣家是單純臺灣民眾,鬆懈心防,本案跨國詐騙集團還不能如此輕易騙取消費者之信賴,雖然本案販賣次數不多,但被告應予嚴懲,以防再有跨國集團藉同樣模式欺騙臺灣地區消費者等一切情狀,量刑如主文,及定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按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犯第91條之1第1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得沒收之。上述日劇「不良學園(Rookie s)」盜版光碟DVD1套(共9片 )(99年度保管字第3437號)、日劇「篤姬」盜版光碟DVD 1 套(共8片)(99年度保管字第1694號),均宣告沒收。 ㈧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違反商標法第82條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罪事實㈡⒊仿冒之運動帽3頂(100年度保管字第1119號、99年度偵字第1139 6號卷內),犯罪事實㈡⒈之3頂運動帽(在99年度保管字第2468號 編號8),均應沒收之。 ㈨至於警方於99年4月15日,持搜索票至蔡衍邦位於彰化縣彰 化市○○里○○路○段274號住處搜索,扣得盜版MICHAEL JACKSON光碟共70片、仿冒AIDIDAS短T恤2件、LACOSTE短T恤1件、仿冒A&F外套1件、仿冒LV長夾1件、仿冒NIKE鞋子3雙、書證目錄1包、仿冒NEW ERA帽子3件等物(即99年度保管 字第2468號編號1-7),並未證明與上述本院認定之犯罪事 實有何關連,且仿冒商品並非違禁物,僅單純持有仿冒商品並不構成犯罪,檢察官亦未證明被告持有上述扣押物品構成著作權法、商標法何種罪名,依從刑附隨主刑之原則,從刑不能單獨成立。又被告辯稱上述物品乃大陸地區澤金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販賣被退貨之物品,消費者郵寄到被告家中,究竟何人郵寄亦不可知,故非被告所有,因此尚無從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 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供犯 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91 條第 3 項及 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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