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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葉明松

原告
兆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妙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告
豐晨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婕穎
被告
許書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影本。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陳述略稱:均如刑事程序中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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