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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7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寶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寶貴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紀錄單玖張、簽賭六合彩支付紀錄單貳張、組頭傳真賭資通知單叁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單貳張、六合彩速查表手冊叁本、六合彩抓牌紀錄簿壹本、傳真機壹臺、已撕碎之簽注六合彩紀錄單壹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