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寶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寶貴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紀錄單玖張、簽賭六合彩支付紀錄單貳張、組頭傳真賭資通知單叁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單貳張、六合彩速查表手冊叁本、六合彩抓牌紀錄簿壹本、傳真機壹臺、已撕碎之簽注六合彩紀錄單壹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