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炎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炎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