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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銀貴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7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銀貴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部分,被告相姦之地點更正為「彰化縣埔心鄉鎮○街111號『高登汽車旅館』、彰化縣田尾鄉○○路○段19號『米蘭汽車旅館』、彰化縣某汽車旅館房間內」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破壞他人家庭和諧,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之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損失(告訴人於本案審理時已死亡),態度良好,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075號
    被      告  廖銀貴  男  26歲(民國OO年OO月OO日生)
                        住臺東縣成功鎮○○里○○路82號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1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銀貴明知陳怡如係劉暐峰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詎廖銀貴
    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99年5月5日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
    止期間內之某3日,分別在彰化縣田尾鄉○○路○段19號之「
    米蘭汽車旅館」、彰化縣埔心鄉鎮○街111號之「高登汽車
    旅館」、臺中市或彰化縣某汽車旅館房間內,與陳怡如(通
    姦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性行為,共計3次。嗣於99
    年9月間某日,劉暐峰發現陳怡如電腦內有廖銀貴所傳送之
    即時通對話紀錄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劉暐峰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廖銀貴之自白      │坦承與陳怡如發生3次性行為 │
 │    │                      │之犯罪事實。              │
 ├──┼───────────┼─────────────┤
 │ 2  │證人陳怡如之證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3  │網路即時通記錄影本1份 │被告廖銀貴知悉陳怡如係有夫│
 │    │                      │之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先後3
    次相姦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林子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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