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銀貴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7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98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銀貴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部分,被告相姦之地點更正為「彰化縣埔心鄉鎮○街111號『高登汽車旅館』、彰化縣田尾鄉○○路○段19號『米蘭汽車旅館』、彰化縣某汽車旅館房間內」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破壞他人家庭和諧,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之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損失(告訴人於本案審理時已死亡),態度良好,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075號
被 告 廖銀貴 男 26歲(民國OO年OO月OO日生)
住臺東縣成功鎮○○里○○路82號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1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銀貴明知陳怡如係劉暐峰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詎廖銀貴
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99年5月5日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
止期間內之某3日,分別在彰化縣田尾鄉○○路○段19號之「
米蘭汽車旅館」、彰化縣埔心鄉鎮○街111號之「高登汽車
旅館」、臺中市或彰化縣某汽車旅館房間內,與陳怡如(通
姦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性行為,共計3次。嗣於99
年9月間某日,劉暐峰發現陳怡如電腦內有廖銀貴所傳送之
即時通對話紀錄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劉暐峰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廖銀貴之自白 │坦承與陳怡如發生3次性行為 │
│ │ │之犯罪事實。 │
├──┼───────────┼─────────────┤
│ 2 │證人陳怡如之證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3 │網路即時通記錄影本1份 │被告廖銀貴知悉陳怡如係有夫│
│ │ │之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先後3
次相姦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林子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