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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2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銘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洪銘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洪銘地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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