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銘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洪銘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洪銘地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