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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周淡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5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佳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佳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被告第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係於民國89年1 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出所;第二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則於90年7 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出所。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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