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佳安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1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佳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被告第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係於民國89年1 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出所;第二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則於90年7 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出所。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