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佐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佐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