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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佳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佳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洪佳安於民國99年9 月23日21時45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68巷88號「石佛公廟」行竊時為警當場查獲,在本案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方坦承於99年9 月21日21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里○○路湖東巷45之4 號住處2 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自首接受裁判,有被告99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