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東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其所犯數罪併罰中,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毋庸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蔡東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