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東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其所犯數罪併罰中,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毋庸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蔡東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