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王文俊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9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9月14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