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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浚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浚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浚翔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欄應將「98年3 月3 日」部分,更正為「98年3 月3 日至98年3 月6 日」),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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