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素鳳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李建榮
- 選任辯護人
- 許名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承審法官欄內關於陪席法官「陳義忠」應更正為「蘇雅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判決原本所記載參與審判之法官即為實際參與審判之法官,僅判決正本於製作時誤繕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記載不符者,依上揭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臺抗字447 號裁定、81年度臺上字第418 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承審法官欄記載之陪席法官姓名為「蘇雅慧」,核與本件實際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相符(見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7日審判筆錄及判決原本),惟於判決正本製作時,卻誤將陪席法官姓名記載為「陳義忠」,該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明顯係誤寫,茲依首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將原判決正本承審法官欄內關於陪席法官「陳義忠」之記載更正為「蘇雅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