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