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游秀雯江彥儀王素珍

原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
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被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矚易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