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矚易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