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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義忠都韻荃黃麗玲

原告
邱以任
法定代理人
邱隨供
法定代理人
卓麗玲
被告
陳加榮
被告
揚泓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上列被告陳加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經原告對其及被告揚泓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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