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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余仕明吳俊螢張鶴齡

原告
蘇振遠
被告
賴坤富
被告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堂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簡字第26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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