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字第60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葉明松、張佳燉、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昱帆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俊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60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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