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武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4 月9日101 年度易字第2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武雄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送達至被告莊武雄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交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1 年5 月10日屆滿。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33 號第一審判決,於101 年5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