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心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心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塑膠鏟管,因非被告所有之物;另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器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物為被告所有且仍現實存在,爰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被 告 鄭心怡 女 29歲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路00巷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心怡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5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不知悔
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
月15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秀水鄉○○村○○路旁之
「金閣汽車旅館」666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器內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7月17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
持搜索票至其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村○○路11巷5弄6號住
處內執行搜索,並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送驗之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心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
及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在卷可稽,復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參,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行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 曉 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 婉 然